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5號
PCDV,102,訴,225,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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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王偉斌
被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
: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
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
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
尚欠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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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