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號
PCDV,102,訴,22,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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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呂文化
被   告 林富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1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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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