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號
PCDV,102,補,47,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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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   告 聚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義
被   告 王鵬銘
      王建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貳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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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