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3號
PCDV,102,補,173,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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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胡榮駿
被   告 黃連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柒
     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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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