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楊萬順即東南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古若玫
被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零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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