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翁慧茵
被 告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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