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謝金枝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謝金勝之第二順位繼承人謝昆龍、謝李瓊花之除 戶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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