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29號
PCDV,102,司促,3529,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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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趙格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格瑳於民國92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4日起至民國102年04月0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
  月18日止累計235,059 元正未給付,其中225,488 元為本金
  ;8,887 元為利息;6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格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25488│     │1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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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