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開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票據AH0000 000 、AA0000000 之付款提示日分別為民國101 年11月19日 、101 年6 月18日。除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 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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