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尚平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劉卓梅
被 告 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基隆市○○路00號9樓,有原告提 出外國公司認許表及認許事項變更表、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按(見本院卷第44-4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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