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9號
PCDV,102,勞執,9,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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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如附件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積欠工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調 解成立,惟相對人根本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附件所述(即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欠薪732,498元、資遣(退休)金 6,956,100 元、未休假獎金154,580元、勞保費補繳4,442元 ,以上公司提供總計7,847,620元,再加上6%勞退金189,000 元,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總金額為8,036,620元),惟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處理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附件:
蘇欽松 欠薪 732,498元
資遣(退休)金 6,956,100元




未休假獎金 154,580元
勞保費補繳 4,442元
公司提供總計 7,847,620元
6% 勞退金 1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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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