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張健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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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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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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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順慨 │彰化商業銀│101年8月15日│28,260元 │GN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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