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互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秋微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許春生
林秀𢙨
許瀞文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黃秋微之夫即訴外人邱璨陞向被告林秀𢙨承 租新北市○○區○○○路000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約 160 坪)及基地,由原告黃秋微開設互利有限公司,其中約 150 坪經營輪胎行為營業場所(原證8 ),另8 坪供原告黃 秋微、夫邱璨陞及家人等住家使用(原證7 )。被告則在隔 鄰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共同經營雞肉、鵝肉加 工等家族事業,並在房屋北側設有冷凍庫保存雞肉、鵝肉使 用(原證2 ),惟被告因疏於保養該冷凍庫,未盡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竟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下午12時17分許,致 冷凍庫東側入口處上方起火,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結果認為,起火原因係由於電器因素引燃可能性較 高(原證1 ),此火勢延燒至原告營業及居住之上開房屋, 造成原告互利有限公司廠區內機具設備與輪胎貨品均付之一 炬,受有新台幣(下同)825 萬0,007 元之損害(原證3 、 4 、5 ),火勢並燒毀原告黃秋微居住於上址所有之傢俱等 財物,受有692萬3,680元之損害(見法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 ),爰依據共同過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利有限公司825萬0,007元 、原告黃秋微692萬3,68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抗辯: ㈠被告林秀𢙨將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廠房及土地 出租與邱璨陞(被證2),故租賃契約當事人為被告林秀𢙨 與邱璨陞,原告與被告林秀𢙨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邱燦陞 在未經被告林秀𢙨同意下,將系爭房屋土地轉讓給其妻即原
告黃秋微開設輪胎公司,從事輪胎換裝之經營。被告否認系 爭火災之發生與冷凍庫有任何因果關係;被告亦否認渠等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且原證2第3頁第5至10行業 已說明被告林秀𢙨就冷凍庫平常的保養已盡注意義務(訴外 人即冷凍機老闆鍾政國每半年會保養一次,最後一次保養是 100年8月左右,平常保養為檢查壓縮機製冰及溫度是否保持 在零下20度,最後一次檢查都是正常的。冷凍庫線路約100 年時屋主自行找水電保養維修,詳參原證2第3頁)。另被告 許春生、被告許瀞文均非冷凍庫所有人,亦未從事冷凍庫保 存、食品加工生意(被證9、被證10),何能共同參與侵權 行為之事?
㈡關於起火處研判之歸納說明:
⒈本件火勢起源處應位於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 側入口上方處所,因該冷凍庫尚以木質板材向外搭建夾層, 並堆放有大量保麗龍,俟引燃後即迅速擴大、發展。該冷凍 庫上方尚建構有一3樓使用空間,由被告林秀𢙨出租予邱璨 陞,然邱璨陞卻在未經被告林秀𢙨同意下轉讓給「互利有限 公司」負責人即原告黃秋微,原告並在此堆放大量輪胎。 ⒉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係搭建在冷凍庫之上,兩者 是複合使用的空間,原告將新北市○○區○○○路○000號3 樓作為住家和員工宿舍使用,屋內有電器產品等,起火處是 複合空間,且兩方電源皆為常時開啟、電流大量承載的狀態 ,又因為兩方的電源箱皆燒壞,兩方關係人皆無法提供線路 圖,所以新北市消防局鑑定書結論僅指陳是電氣因素引發火 災,無法說明究竟是哪一方電線短路引起火災,更不可把電 線走火,直接歸納結論為冷凍庫所引起。
⒊結合現場勘查所還原之相對物品擺放位置、檢討火流路徑、 關係人查訪及證物鑑定結果,並經排除上述可能發生原因後 ,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高。綜上所 述,系爭鑑定書已明確交代係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起火,而 非自冷凍庫本身所引燃。
㈢關於系爭鑑定報告書中,起火點所指之「冷凍庫附近」、起 火處所指之「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及起火原因之說明 :
⒈環河南路269號3樓搭建的時間在冷凍庫興建之前,原告並在 該處所堆放大量輪胎,有火災發生前之照片可憑(詳參附件 2 )。
⒉起火處所指之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並非被告所使用之 處所,亦非保麗龍堆放位置,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即
是環河南路269號3樓,因系爭冷凍庫與環河南路269號3樓有 縫隙,因此被告等人並沒有使用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 詳參附件2之系爭冷凍庫周邊位置之空間圖(詳參附件3)。 ⒊鍾政國在設置冷凍庫時即一再交代,由於冷凍庫必須通風, 因此冷凍庫之四周不能有任何物品靠到冷凍庫,以作為防火 巷。
⒋該夾層並非依靠著冷凍庫所搭建出來,而係依著環河南路26 9號3樓樓板往下吊L架所延伸搭建出來的,因此該夾層有一 部分的牆面會跟環河南路269號3樓重疊,且夾層後面的牆壁 緊連著原告的房間,原告的房間內有電氣設備,原告所用的 電線線路,自然是由1樓牽上去,詳參附件2之系爭冷凍庫周 邊位置之空間圖。
⒌冷凍庫的線路並沒有走東側入口上方處所,而係用埋設管線 於地下的方式為之,因此,冷凍庫的線路絕對沒有經過起火 處所,而起火處所指的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即是環河 南路269 號3 樓。
⒍又考量電流承載問題和兩造電價計費方便,因此把冷凍庫的 線路和電箱獨立出來,不與原告的線路相混雜。 ㈣原告違反相關消防法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可強 令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依工廠法第41條第4款、消防法第6條第2款、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第2款第11目、同條第3款第2目、同條第5款第2目、 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3款、第20條、第23條、第28條、第 31條第3款及第4款、第71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3條第7款、第114條第1款第1目、第115條第2款等規定 ,原告使用系爭房屋從事輪胎換裝工作,其所堆置之材料、 機器設備,均為易燃之物品,本應依上開規定特別注意系爭 廠房之消防安全,廠內不僅應設置火災自動警報系統,或24 小時派人輪班或監視,廠外更應設置消防栓、滅火器、手動 報警設備、標示設備、排煙設備、泡沫投,以資防範火災。 而原告竟未依上開規定設置足夠之消防預警設備及消防滅火 設備(詳參被證3),亦疏於對其所僱用之員工實施消防訓 練,亦未使用防火建材(被證4)。
⒉嗣於101年1月16日,因不知為何方電氣走火因素,而引發火 災(被證5),原告於火災發生當時竟未使用設置於廠房內 之消防設備,且未施以滅火行為(被證6),加上廠房內均 堆置大量輪胎,導致消防人員救火困難,必須出動重機具移 除原告所堆放之輪胎和化學救火車(被證7),火勢蔓延長 達4小時(被證8)。原告於執行管理職務時,應注意且能注
意,然竟疏未注意管制其公司廠房內之易燃物品之存放安全 ,亦未管控系爭房屋內之消防安全,致其內之輪胎等易燃物 於發生火災時,未能有效控制其燃燒之火勢,更遑論原告之 員工於火災發生當時在公司內,身為原告公司之員工,對於 寄存之貨物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自有防止原告於公 司倉庫內貨物滅失之義務,然原告員工當時卻只顧逃命而放 任火勢延燒,終造成原告貨物滅失之結果,自應對原告貨物 之滅失負全部責任,與被告等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顯 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被告。
⒊系爭租約第8 條、第10條約定:「乙方(邱璨陞)未經甲方 (被告林秀𢙨)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 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房 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又第11 條約定:「乙方(即訴外人邱璨陞)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 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邱璨陞已違反系 爭租約第8 條、第10條、第11條之約定(詳參被證2 ),在 未經被告林秀𢙨同意下,將系爭建物轉讓與原告使用,對於 因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過失毀損系爭廠房,導致 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冷凍庫全毀,即應負賠償責任。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是由被告林秀𢙨居住之 住家;另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即門牌新北市○○區○○○路 000號(即臨269號)廠房,係被告林秀𢙨於87年間出資向訴 外人陳鴻源所購買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後,再於97年間就該廠 房坐落之基地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面 積1250㎡,權利範圍101223分之1000,向法院投標取得土地 所有權。
㈡原告黃秋微之夫邱燦陞,於100年2月1日與被告林秀𢙨簽訂 土地房屋租賃契約,由被告林秀𢙨將所有上開未辦保存登記 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出租予邱燦陞使用,租期1年自100年2月9 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月租5萬元,有該租賃契約書影本可憑 (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5頁),邱燦陞之妻黃秋微並於該 房屋開設互利有限公司經營之互利輪胎行。
㈢101年1月16日下午12時17分許發生火災,火勢造成新北市○ ○區○○路00巷0000號及同區環河南路269號有受燒毀損, 但並未波及至其他區域、樓層及鄰近建築物。
㈣上開火災事故,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2月14日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經調查人員現場勘查後,研判火勢應率先起源 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因火煙熱流向上傳遞
,復造成其上方之環河南路269號3樓使用空間區域亦發生燃 燒、毀損之情事。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新北市○○區○○路 00巷0000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近,依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4頁),並有下列3項結論: ⒈起火戶:新北市○○區○○路00巷0000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 近。
⒉起火處: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 所。
⒊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高。
㈤被告林秀𢙨曾因系爭火災事故,以邱燦陞為被告訴請損害賠 償488萬9,945元,經本院於101年7月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92 5號判決駁回林秀𢙨之起訴,有該判決書影本可稽(見本院 卷第6頁至第14頁),該案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上 字第897號(申股)審理中。
㈥系爭火災事故之刑事責任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於101年12月12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 ,將犯罪嫌疑人即本件原告黃秋微、被告許春生2人,以公 共危險罪移送檢察官偵查中,有該移送書影本可佐(見本院 卷第242頁)。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參。又依主張法律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 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 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 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 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 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 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 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次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 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再損害賠償之 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
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 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以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應對加害人之故意過失,及 對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及其所受之損害負舉證之責。本件 原告既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對於系爭火 災之發生係有過失、及因被告過失行為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之 因果關係,皆負舉證之責任。
㈢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事故,起因於被告在隔鄰共同經營雞肉、 鵝肉加工等家族事業,疏於保養保存雞、鵝肉之冷凍庫,未 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導致起火燒毀原告財物等 情,無非以訴外人即原告林秀𢙨之孫女許家寧於101年1月16 日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原證2),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2月14日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見本院卷第58頁至126頁為證)為證,惟查: ⒈上開火災原因鑑定,係經調查人員現場勘查後,研判火勢應 率先起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因火煙熱流 向上傳遞,復造成其上方之環河南路269號3樓使用空間區域 亦發生燃燒、毀損之情事。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新北市○○ 區○○路00巷0000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近,依上開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得致下列3項結論:「①起火戶:新北市○○區 ○○路00巷0000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近。②起火處:成功路 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③起火原因 :以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高」,並為原告執以作為本件 火災事故係可歸責於被告之論據,被告雖不爭執該鑑定書之 結論,並捨棄另行鑑定本件火災事故原因之聲請,惟抗辯該 鑑定書並未說明火災歸責對象,自無需對本件火災事故負責 云云。本院衡以火災之成因、火場之構造多重複雜,仰賴專 業機關以科學技術及豐富經驗予以事後分析研判,而新北市 消防局既為本件火災事故之處理機關,當有足夠之專業能力 為本件火災分析其成因及歸責對象之認定,是以如何解讀該 鑑定意見書厥為釐清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原因之核心所在,合 先敘明。
⒉依據該鑑定書,關於本件火災原因,其認定結果及所憑理由 記載如下:
⑴起火戶研判(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至第78頁): ①本案火場造成○○區○○路00巷0000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有 受燒毀損情形,火勢未波及至該址其他樓層及鄰近建築物, 研判火勢乃係起源自上述2 址區域範圍。
②自至高點鳥瞰○○區○○路00巷0000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2
址外觀大致毀損情形,檢視該2 址鐵皮外牆部分之受燒狀態 ,發現東面鐵皮外牆北側呈現輕微氧化變色狀態,南側大致 保持其原色,北面鐵皮外牆之氧化變色,扭曲變形狀況均以 上半部靠中間位置最屬嚴重,南面鐵皮外牆則以靠中間處所 之鐵皮外牆呈現氧化變色、泛白扭曲變形情事;檢視該2 址 建築物屋頂鐵皮之受燒情形,發現西南側之屋頂鐵皮保持原 形原狀,且其鄰接建物之東面鐵皮牆雖受火勢燻燒而有部分 積碳變色現象,然其餘均保持完好,西北側之屋頂鐵皮呈現 輕微氧化變色現象,並朝東側傾斜、塌陷,東南側之屋頂鐵 皮以靠西之氧化變色情形較為顯著,北側並發現有塌陷之現 象,東北側之屋頂鐵皮亦生氧化變色情事,並朝西側坍塌, 至於中間處所之屋頂鐵皮則已嚴重扭曲變形,氧化變色,塌 陷毀壞而無復其原形,其中尤以靠東側處毀損程度最甚,其 內部之人字屋頂橫樑裸露外現,彎曲、折損並塌陷於地,研 判火勢主要集中於成功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中間 處所(且較為靠近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附近),是故 該處之屋頂鐵皮呈現最為嚴重之坍塌、毀損,其西北、東南 及東北側之屋頂鐵皮亦一致性的朝該凹陷處傾斜。 ③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內部空間配置之受燒情形,西側 車庫之鐵皮天花板以靠北側之燻黑情形較顯嚴重,西面、北 面及東面鐵皮牆均以上半部發生積碳煙燻現象,下半部保持 完好;西南側儲藏室㈠僅鐵皮天花板、牆面上半部出現煙燻 及輕微氧化變色狀態,內部擺放物品均保持完好; 西南側臥 室㈠及西北側臥室㈡之鐵皮天花板均以靠北側氧化變色程度 較高,甚出現有泛白情事,查西南側臥室㈠之北面木質隔間 牆已燒毀、塌陷僅餘門框骨架與木質門板,其內擺放之物品 及衣物等雖有火燒毀損痕跡,但依舊可辨識其原形、原色, 反之,西北側臥室㈡之北面木質隔間牆板材燒毀,造成內部 骨架裸露外現,東面及西面木質隔間牆亦大半燒失,僅餘靠 南側部分尚保有骨架殘骸,其內擺放之彈簧床、衣物、櫥櫃 及書籍等均以靠北側燒毀情形為甚; 北側廚房之鐵皮天花板 氧化變色同樣以靠北側較顯嚴重,東面及北面磚牆受火煙燻 燒而積碳變色,內部設置之木質櫥櫃、桌櫃等均呈現受燒碳 化現象;中間客廳之鐵皮天花板受火煙燃燒而氧化變色,木 質橫樑碳化龜裂,並以北側之彎曲情形較為顯著,西面、南 面及北面木質隔間牆均大半燒失僅餘骨架尚存,東面木質隔 間牆則已全然燒失而無復存,內部擺設之辦公桌、神龕、沙 發及桌椅等物受燒情形均以靠北側部分較顯嚴重;東南側臥 室㈢及東北側臥室㈣之鐵皮天花板雖受火勢燻燒而氧化變色 ,惟靠南側部分之變色程度較顯輕微,保有部分木質橫樑殘
骸,復往北側之變色現象愈發嚴重,且木質橫樑均已燒失而 無復存,比較該鐵皮天花板塌陷情形,明顯以北側坍塌程度 為甚,其東面木質隔間牆板材燒失,僅餘木質骨架尚存,西 面木質隔間牆及區隔臥室㈢、臥室㈣之木質隔間牆則均已燒 毀殆盡而無復存,查東南側臥室㈢內部擺設之床舖、櫥櫃、 電視及衣物尚可辨識部分顏色及形狀,然東北側臥室㈣內部 擺設之床舖及木板通鋪則已嚴重燒毀、碳化,且該室北側所 擺放之鐵櫃呈現扭曲、變形狀態,並朝北傾斜,研判火勢並 非起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內部空間,且火源應係來自 該址住家之北側方向,是故檢視該住家內部所有空間(含車 庫、儲藏室、臥室、廚房及客廳等)之受燒痕跡,並將前述 各該空間之天花板、牆面及內部擺設物品按順序逐一檢討後 ,發現毀損、變形、變色之程度均以靠北側較顯嚴重,爰此 ,歸納該住家空間受火勢燻燒之火流來源確為北側方向。 ④檢視環河南路269 號內部空間受燒情形,西北側1 樓3 間廁 所之鐵皮外牆輕微氧化變色,牆外所堆放之輪胎僅輕微燒熔 、變形,廁所內部擺設物品均保持原形、原狀;西北側1 樓 廚房之鐵皮牆面僅靠天花板處出現出現積碳煙燻情形,下半 部仍保持原色,內部擺放物品僅表面輕微燒損;西北側2 樓 員工宿舍之鐵皮天花板及牆面則因火勢燃燒而積碳煙燻,樓 地板面亦嚴重燒毀僅餘鋼樑支架裸露外現,內部擺放物品已 受燒毀壞而無法辨識其原貌;北側2 層樓貨櫃之鐵皮天花板 及屋頂均因火勢燻燒而氧化變色、扭曲變形並坍落於貨櫃上 ,造成其內屋樑發生裸露且傾圮現象,且內部貨櫃之機電設 備、鐵櫃及鋼圈等均已嚴重燒毀;北側1 樓工具間之天花板 及牆面均已嚴重毀損,造成其上方之2 樓臥室㈤空間坍落其 上,該1 樓工具間之櫥櫃、鐵架及2 樓臥室㈤之彈簧床等物 ,則因火煙燻燒致生毀壞情事,惟1 樓工具間之櫥櫃及鐵架 等金屬外層被覆雖氧化變色,但其外觀大致可辨識原貌,2 樓臥室㈤之彈簧床泡棉則已燒失殆盡造成墊圈外露;北側2 層樓辦公室之1 樓部分,其天花板燒失、鋼樑亦受火場高溫 影響而燒熔軟化、變形,致使上方之2 樓空間坍覆其上,幾 無法區分該1 、2 樓,其內部擺設除1 樓金屬鐵櫃尚可予辨 識外,其餘辦公室物品均嚴重受燒、毀壞,無復其原形;東 北側2 層樓鋼圈儲藏室之1 樓部分,其天花板亦受燒毀損而 導致其上2 樓之鋼圈儲藏室空間坍塌於其上,檢視1 樓之鋼 圈、鋼架,外觀同樣大致保持其原形,反觀2 樓部分則因塌 陷之故無法究明辨識;東側及南側2 層樓挑高空間(輪胎架 、休息區、遊覽車停車區及工作區)之鐵皮天花板受燒呈現 氧化泛白現象,復往北側變色情形愈發嚴重,且明顯呈現塌
陷狀態;反觀南側大門附近變色情形未屬甚深,亦未發現有 坍覆情事,檢視東側工作區靠南所設置之氮氣機、拆胎機、 空壓機及平衡校正機等機具設備僅表面輕微變色,其外觀均 保持原形,東側休息區因鐵皮天花板塌陷之故,無法檢視其 空間全貌,僅可見部分辦公桌、桌椅、電視等嚴重受燒殘骸 ,東側輪胎架區域亦因該處鐵皮天花板嚴重坍塌,致無法辨 識該空間配置情況,僅可見鋼樑因受熱扭曲、塌落覆於輪胎 架上,該輪胎架因承載鐵皮天花板及鋼樑荷重而變形,毀壞 ,輪胎燒熔而無復其原形,研判火勢亦非起源自前述環河南 路269 號之內部空間,因其內配置雖有受火燒、波及之燃燒 痕跡,惟仍可辨識部分原狀,而非全然不復原形之狀態。是 故,調查人員同樣針對該址內部各使用空間(含廁所、廚房 、員工宿舍、貨櫃、工具間、臥室、辦公室、鋼圈儲藏室、 輪胎架、休息區、遊覽車停車區及工作區等)逐一檢討其天 花板、牆面及內部擺設物品之受燒殘骸,比較其毀損、變色 之程度,發現燃燒毀壞最為明顯、嚴重之處乃係位於北側貨 櫃靠東半部、北側工具間及臥室㈤、北側辦公室1 、2 樓及 東側輪胎架與休息區,且旨揭區域又以上半部之受燒成度為 甚。將上述各該區域還原其相對位置,發現均為環繞本案火 場成功路20巷12-3號及環河南路269 號中間處所、並較為靠 近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附近之區域空間,研判火勢起 源處確應位於該中間處所附近,故研判環河南路269 號內部 空間受燒毀損之現象為受中間處所火勢波及所致。 ⑤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號3樓 使用空間區域受燒情形,該區域西南隅屋頂鐵皮雖因受燒而 氧化變色、扭曲變形、並有塌覆現象,惟仍可見鐵皮殘骸被 覆於屋頂橫樑之原跡,屋頂鐵皮上方之4 個水塔外觀部分變 色,然依舊保持其原形,且明顯朝東北向傾斜。此外,亦於 屋頂鐵皮殘骸下發現有似地磚之材質,其原形、原色均可予 辨識;西北隅屋頂鐵皮部分受火勢高溫燃燒而發生變色、皺 褶扭曲之現象,其內部分屋頂橫樑因火燒而軟化變形,並朝 東南向傾斜;東北隅之屋頂鐵皮則受火勢烈焰影響而嚴重燒 破、毀壞,其內之屋頂橫樑亦因高溫而軟化、塌落;東南隅 屋頂鐵皮明顯因火場高溫環境影響而呈現極度嚴重受燒、破 損而無法辨識原貌之狀態,造成其內之屋頂橫樑裸露外現, 且其扭曲變形、氧化變色之程度亦屬最甚,研判火勢起源處 應係位於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之東側附近處所。據起火戶研判第2 點 所示,調查人員自至高點觀察火場燃燒外觀後,發現該成功 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之毀損、塌陷程度最屬嚴重,然火勢起源處究係位於該區 域之何處,由其西南、西北、東北及東南隅四方位之燃燒後 現象進行觀察與推判,發現以東南隅附近之屋頂鐵皮、橫樑 之燒損、變色、變形最甚,東北隅附近次之,餘方位處所之 毀損現象均較前述輕微,且檢視各該方位所殘存之屋頂鐵皮 殘骸,均一致性的朝東向傾斜,研判火勢確應起始自該成功 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區域之東側附近。
⑥調查人員針對○○區○○路00巷0000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 河南路269號3樓使用空間之東側區域附近進行逐層清理、挖 掘及復原工作。考量該區域之屋頂鐵皮及橫樑均嚴重塌陷、 覆於最上層表面,幾無法以人力進行清除工作,是以依據本 局「申請重機具支援程序」協請重機具清理現場之鐵皮、橫 樑及鋼樑殘骸。支援之重機具將最上層之屋頂鐵皮、橫樑及 鋼樑殘骸移除後,發現有上覆木質、下著混凝土、似樓地板 面之殘跡;檢視該木質材及混凝土均部分保有材質之原色; 此外,另發現有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殘骸;檢視該鐵皮牆 及鋼柱表面均呈現嚴重氧化變色、扭曲變形及皺褶破裂之狀 態。持續將樓地板面、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等殘骸清除後 ,發現有冷凍庫區域之燒後殘跡。檢視外觀發現該冷凍庫已 呈現嚴重燒毀狀態而無法辨識其原形,受燒程度大致以冷凍 庫東側門口附近最顯嚴重,研判火勢起源處應位於○○區○ ○路00巷0000號住家北側冷凍庫附近(蓋據上開起火戶研判 第1 點至第5 點內容所述,調查人員自至高點觀察建築物外 觀後,發現以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南路 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之塌陷、毀損情況最屬嚴重,復以 進入前述2 址建築物內部檢討各空間燃燒後之痕跡,其火流 路徑均與建築物外部鳥瞰所得結果一致。是以,調查人員即 針對該處進行清理、挖掘之工作;然因該處之鐵皮嚴重塌陷 、破損,鋼樑扭曲、折損,實無法以人力方式將其移除,遂 委請重機具協助支援。而於清理過程中,首先所見即為裸露 之變形、變色鋼樑,原先覆於其上之屋頂鐵皮已殘破不堪, 並夾雜其中,研判來自於原先歸屬於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 用空間之屋頂鐵皮殘骸。其次則發現有類似樓地板之燒後殘 餘物,因該殘餘物仍保有部分原色,檢視後發現其材質似為 上覆木質板材、下著混凝土之態樣,經詢問環河南路269 號 「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該3 樓使用空間之配置 及內裝材質後,得知其浴室地板為磁磚材質,其他處所則使 用木質地板,惟針對地板下方所使用之材質則不甚確定(「 冷凍庫上方大概約有1 米高度之空間,再上去則使用木質隔
間牆及地板區隔出1 間客廳、2 間浴室、3 間臥室。浴室地 板為磁磚材質,其他部分為木質地板,但下方為何種材質不 確定..... 」(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研判該燒後殘餘物 應係為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之樓地板,且回顧起火 戶研判第5 點針對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及環河 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進行細部檢視時,於西南隅屋 頂鐵皮殘骸中發現有類似地磚之材質,其原形、原色均可清 楚辨識,與邱郁芬筆錄中所提之「浴室地板為磁磚材質」應 可呼應結合,研判其應為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浴室 之地板,上述源自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之樓地板均 保有部分原形,表其燃燒程度非屬最甚。再者即發現成功路 20 巷12-3 號住家屋主所使用之冷凍庫之鐵皮牆及鋼柱殘骸 ,均嚴重氧化變色、扭曲變形,將該受燒殘餘物移除後,檢 視壓覆其下之冷凍庫,幾無法辨識其原貌,顯見其燃燒毀損 程度應較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嚴重,研判火勢 首先應係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其後方才 波及至環河南路26 9號3 樓使用空間區域。
⑦綜合上述研判,本案火場造成新北市○○區○○路00巷0000 號、環河南路269 號有受燒毀損情形,火勢未波及至其他區 域、樓層及鄰近建築物。然經調查人員現場勘查後,研判火 勢應率先起源自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因火煙 熱流向上傳遞,復造成其上方之環河南路269 號3 樓使用空 間區域亦發生燃燒、毀損之情事。故研判本案起火戶為新北 市○○區○○路00巷0000號住宅北側冷凍庫附近。 ⑵起火處研判(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反面): ①細部檢視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區域之受燒情形 ,發現該冷凍庫東側及北側所堆放之輪胎雖高溫燒熔、變形 ,惟仍可見部分橡膠原形;冷凍庫西南側則發現有大量僅表 面受燒碳化、仍可辨識原色之雞肉殘骸及尚留存原色之紙箱 殘跡;冷凍庫西北側發現有外殼燒毀、變形之冷凝壓縮機殘 骸、尚具原形、原色之塑膠籃殘餘物及殘存雞肉之殘骸;冷 凍庫東北側地面發現有內層被覆之隔熱泡棉殘骸及受燒碳化 、不易辨識肉質原色之雞肉殘跡;冷凍庫東南側亦發現有雞 肉燒毀殘骸,且雞肉殘骸之受燒碳化、變色現象明顯較為嚴 重。冷凍庫東側入口之附近之物品均已嚴重燒毀而無法辨識 原貌,現場可見冷凍庫鐵皮牆因火勢高溫燻燒而呈現極度劇 烈之氧化變色、破裂之情事,研判火勢起源處所應較靠近成 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附近區域。將冷凍 庫之受燒殘骸依舊區分西南、西北、東北及東南向等方位及 設置於東側之入口等處進行細部檢視,發現其受燒毀損程度
以東北、東南側較為顯著,且設置於冷凍庫東側之入口區域 最屬嚴重,幾無法辨識該處擺設物品之原貌。
②調查人員以人力方式針對○○區○○路00巷0000號住家北側 冷凍庫東側門口附近進一步執行逐層之清理、挖掘工作。將 該冷凍庫東側門口地板面之鐵皮牆及樓地板等殘骸移除後, 發現有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配件受燒殘餘物,均已嚴重燒 毀、變形變色;另於該冷凍庫東側門口附近掘獲有出入口之 門簾,檢視其靠地面部分保持其原形、原色,未有受燒毀損 之現象;最後,將地面之受燒碳化殘跡等物移除後,檢視最 下層地板面之受燒、毀損情形,並無發現有特殊異常之焦黑 、焦黃燃燒痕跡,研判火勢起源點應為成功路20巷12-3號住 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附近。據起火處研判第1 點內容 所提,調查人員針對冷凍庫之各向方位及東側入口進行細部 檢視,發現毀損程度乃係以該冷凍庫之東側入口最屬嚴重, 其原形幾無法辨識。爰此,特針對該處所以人力方式逐層進 行清理,將鐵皮牆及樓地板等物移除後,依次發現有嚴重燒 毀、變色之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配件;此外,亦於靠近地 板面之處掘獲有入口之門簾殘骸,該門簾甚至保持原形、原 色;最後則顯露出最下層之地板面,亦保持完好,無特殊異 常燃燒之情事,顯見火勢絕非自該冷凍庫東側入口之低處起 燃,是故其靠地板部分之門簾及地板部分均保持原狀;反觀 於該處拾獲之馬達、極板等電氣設備均嚴重毀損,經詢問成 功路20巷12-3號屋主孫女許家寧得知冷凍庫於入口附近設置 有電燈開關及溫控設備(「... 冷凍庫裡面有3 至4 盞60瓦 燈炮,燈的開關還有溫控設備在冷凍庫的門口... 」(詳參 許家寧談話筆錄)),另訪查環河南路269 號「互利有限公 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亦指陳冷凍庫入口設有風扇、馬達 (「... 當時門窗皆關閉,起火處為冷凍庫上方,我有看到 電線在燒,冷凍庫門左邊有電源控制箱,冷凍庫還有配置風 扇、馬達等... 」(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研判火勢確應 較靠近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之區域。
③據○○區○○○路000 號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女兒邱郁芬於 談話筆錄中表示:「我在公司2樓辦公室使用電腦的過程中, 聽到公司內部的輪胎技工吳永光大喊:「失火了」,當時我 是坐在面朝環河南路的座位上,抬頭往2點鐘左右方向發現 冷凍庫門口上方的保麗龍已經起火燃燒...」、「一開始我 是看到冷凍庫門口上方夾層靠冷凍庫側處堆放的保麗龍堆發 出紅光起火燃燒,最外層的保麗龍還沒有起燃,但可以看到 紅紅的火光透出,並向兩側快速擴展開來,保麗龍燒穿以後 看見冷凍庫上方有電線在燒,火勢很快就延燒到1樓旁邊堆
放的輪胎...」(詳參邱郁芬談話筆錄)及○○區○○○路 000號互利有限公司員工吳永光於談話筆錄中表示:「我才 剛坐下看電視的時候,眼角餘光發現冷凍庫方向有紅紅的光 ,抬頭往右看就發現冷凍庫前方夾層上的保麗龍在燃燒.. . 」、「一開始我是看到冷凍庫前上方夾層靠冷凍庫側處堆 放的保麗龍堆發出紅光起火燃燒,還沒有燒到其他東西... 」(詳參吳永光談話筆錄),歸納現場目擊者於第一時間所 見之起燃點應係為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側冷凍庫東側入 口上方附近處所,該冷凍庫東側出入口上方尚以木質板材向 外搭建夾層,並堆放有大量保麗龍堆;目擊者邱郁芬發現時 之狀況僅為該保麗龍堆發出紅色火光,最外層保麗龍尚未起 燃,但可見紅光透出,並快速往兩側延展,表示當時火勢位 置應較靠近保麗龍堆之內層(即靠近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 。
④綜合上述研判,火勢起源處應位於成功路20巷12-3號住家北 側冷凍庫東側入口上方處所,因該冷凍庫尚以木質板材向外 搭建夾層,並堆放有大量保麗龍,俟引燃後即迅速擴大、發 展。該冷凍庫上方尚建構有一3 樓使用空間,由屋主林秀𢙨 承租給「互利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秋微使用,其內部乃係以 木質隔間牆進行區隔,地板則含有木質板材及磁磚等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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