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38號
PCDV,101,訴,638,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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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黃忠政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黃櫻美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李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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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