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05號
PCDV,101,訴,2805,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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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5號
原   告 林靜美 
被   告 祭祀公業林祖成等五公業
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5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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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