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史米伶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敏
被 告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紹
林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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