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劉華金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吳婉貞
被 告 謝素真
林敬哲
林敬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瑤振
被 告 林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林瑤振應補被告林子涵(已成年)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