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730號
PCDV,101,補,3730,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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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30號
原   告 羅景耀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添永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蔡旻穎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捌萬柒仟肆
佰壹拾貳元(計算式:8,243,706元+8,243,706元=16,487,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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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