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83號
PCDV,101,補,3683,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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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3號
原   告 廖秀雲 
被   告 邱秀惠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法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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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