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301號
PCDV,101,消債更,301,201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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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賴柏青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 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 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 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 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參其立 法理由以「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 務人如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經法院 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 條件;或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 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 設本條,明定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可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經 債務清理程序解決債務問題外,同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而設,是以倘 債務人不為真實之陳述,進而有隱匿、捏造、虛偽陳報其經 濟狀況情節,即足認債務人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無加以保 護必要,應駁回其更生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雖略以:伊資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0 元,債務總金額為748,966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前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最大債權銀行提出每月清償3,000 元,分15 年180 期之清償方案,惟因尚有二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不 願意協商,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云云,惟查:
⑴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1 年12月3 日補 正狀之記載,其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分別任職於陳遠鴻建築 師事務所(99年1 月1 日至99年12月31日)、騰森工程技 術顧問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 日至100 年12月31日), 收入總額為129,500 元,每月必要支出15,876元,收入若 有不足,則由兄賴岱巖代墊云云(以上見本院卷第13頁、



第48頁),是依此計算聲請人前二年之月平均收入僅5,39 5 元(計算式:129,500 ÷24=5,395 ),每月平均由其 兄代墊約1 萬元之必要生活費用;然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 102 年1 月9 日到庭陳述其過去二年的工作情形,聲請人 改稱:「我都在工地,一個月薪水好的話可領到二萬,不 好也有一萬八。」「(問:你哥哥平均一個月會幫你分擔 多少錢?)不一定,大概五千元。」」(見本院卷第81 頁背面),則依此計算聲請人前二年之每月收入至少可領 18,000元。是知聲請人關於更生前二年之工作收入及由兄 代墊不足生活費之陳述,前後不一,顯然不實。況且,依 聲請人每月薪水至少18,000元之數額,亦足以因應其每月 必要支出15,876元而有餘,並無另由其兄代墊每月生活支 出之必要,益徵聲請人關於收、支之陳述確有不實。 ⑵再者,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其前二年 之必要支出,雖記載新北市○○區○○路0 巷00○0 號房 屋之每月租金二萬元,係由聲請人與兄賴岱嚴共同負擔, 聲請人每月支出5,000 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4頁),惟聲 請人嗣於102 年1 月9 日到庭則改稱「有一半的租金是我 父母親幫我繳,另一半是我支出,大概五千元,一萬五千 元是我父母親出的」云云(見本院卷第81頁),聲請人先 稱租金與兄分擔,又稱由父母親分擔15,000元,其為陳述 明顯互有出入;況且,倘聲請人父母親尚有能力分擔每月 15 ,000 元之房屋租金,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所記載其過去二年每月尚有父母扶養費4,000 元之必要 支出云云,即非無疑。
三、依首開說明,法院衡量是否准許更生方案,須賴聲請人誠實 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得酌定更生方式是否適宜、公 平。本件聲請人因在工地擔任工頭接案工作,無法從稅捐單 位之所得稅資料查知其實際工作收入,故聲請人聲請更生程 序,更賴其據實陳報其收支數額,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人 並未實際陳報其過去二年之收支情形,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本件 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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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