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35號
PCDV,101,家訴,235,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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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   告 李明德 
      李簡美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同法院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七二號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之。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李東隆之遺產 數額為何,需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45號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及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72 號返還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差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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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