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335號
PCDV,101,家親聲,335,2013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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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古喬心
法定代理人 古婕立
相 對 人 蕭松峯
代 理 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蕭松峯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以101 年度家補字第20 4 號裁定,101 年11月15日以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335 號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納聲請費,上該裁定 已分別於101 年5 月18日及101 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之法 定代理人古婕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101 年7 月13日及102 年1 月14日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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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