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076號
PCDV,101,司聲,1076,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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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順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以101年度 司裁全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 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823號強制執行在案;惟 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12月12日新院千民慎字第27931號函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1年12月14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0號函 1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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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