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沈琳容
聲 請 人 沈博文
聲 請 人 沈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春池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因分割共有物案件, 由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0 號審理中,茲因被繼承人 沈春池於民國94年5 月10日死亡,茲因被繼承人各順序之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此聲請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案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沈春池前經沈世 傳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4日 以99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簡慧蓉(女、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被繼承 人沈春池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準此,本件聲請人 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