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楊寶樂
聲 請 人 楊茜羽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思彤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騏駿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楊武雄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聲明人楊騏駿之女、為被繼承 人楊武雄之孫女,因被繼承人楊武雄於民國101 年9 月15日 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 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 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係祖父與孫女之親屬關係, 而被繼承人楊武雄於101 年9 月15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 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依聲明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所載,得知被繼承人有配偶楊蔡蔘,子女楊賜郎、楊 火旺、楊雅媛、楊騏駿共四人。次查,楊蔡蔘、楊賜郎、楊 雅媛、楊騏駿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 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2365、2565 號及本件審核無訛准予備查在案。惟本件被繼承人之孫女楊 佳鳳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因被繼承人子女尚有楊火旺未 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 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楊火旺尚未拋棄,則本件被繼承人之親等 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楊寶樂、楊茜羽)本件聲明 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