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黃美梅(即陳源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源興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源興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源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鈞院97年度司財管字第92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源興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按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次依財政部定頒之「代管無人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前項之規定,請求標準為遺產 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不動產之現值為新台幣(下同) 3,002,730 元,請求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為30,027元及管理 期間之相關支出代墊費用,包含永和區安樂路144 巷53之1 號房屋91~101 年五年之房屋稅23,313元,刊登費250 元、 程序費用2,000 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 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136 條 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由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 準用第15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由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 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 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源興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 年度 司家催字第205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被繼承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拍定金 額為2,512,000 元,亦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101 年9 月27日 之板院清100 司執廉字第92492 號執行命令附卷可參。次查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源興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 度司執廉第92492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 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 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5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97~101房 屋稅、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即屬適當。準此,聲請 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50,000之範圍內,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