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非訟代理人 李婉甄
相 對 人 林有亮
關 係 人 林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林裕祥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80,650 元,已屆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