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34號
PCDV,101,司家聲,34,2013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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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廖純貞
關 係 人 葉雲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關係人『葉武雲』」、「遺囑人『鄭德凌』」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葉雲武』」、「遺囑人『潘風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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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