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玉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 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 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以101年 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48, 8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64,080元後,為84,720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31,200元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單外(解約金為8,335元),名下其他可供 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南壽保單字第C1187號函 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 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 情,依新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在職證明 書所載「每月月薪2萬元整」、「年終獎金需視年度 營運狀況而定」,債務人以每月收入2萬元作為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收入計算基準,應堪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需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長 女10歲、長男1歲),長男於年滿兩歲前可領取新北市 政府核發之育兒津貼2,500元,依債務人及未成年子 女之戶籍資料所示,其等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以新 北市政府公布之102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1,83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對長子及長女之扶養
費用以不逾5,916元及4,666元為妥【長女扶養費= 11832÷2、長子扶養費=(00000-0000)÷2】。則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分別為長女1,500元、長子3,200元,共4,700元, 已低於上述金額,應屬合理。
(四)再者,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房租4,000元、 生活費1,367元、電信費333元、交通費600元及三餐 4500元,合計共10,800元,低於前述最低生活費用, 已撙節開支,且願提出7,200元約相當於保單約金平 均攤於七十二期中清償,以提高還款金額,而其收入 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 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雖有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債務人之生活費用1,367元與其他 列舉費用重疊、扶養費用較聲請前兩年高,應刪除生 活費用並降低扶養費用云云,惟衡酌社會常情,債務 人除支出房租、電信、交通及三餐等費用外,尚有水 電瓦斯、衣物汰舊換新及補充衛生用品等費用支出, 非如債權人所稱重疊列計,另債務人長子係於101年5 月出生,債務人在101年3月向本院聲請更生,則聲請 前兩年長子未出生自無需負擔長子之扶養費用,而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長子既已出生,期間需增加扶養費用 ,乃屬當然,是認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所陳,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 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 ,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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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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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
│ 72期,每期清償4600元。 │
│2.每期在當月25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12月13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
│ 債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331200元 │
│5.總清償比例:24.44﹪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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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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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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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4601 │ 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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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5883 │ 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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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907 │ 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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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622 │ 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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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1829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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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54068 │ 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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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42306 │ 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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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
│ 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
│ 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
│ 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
│ 更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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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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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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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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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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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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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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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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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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