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5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孟仁
債 務 人 歐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文
債 務 人 李慕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叁萬伍
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和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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