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5840號
債 權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馥華時尚會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馥華時尚會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通知命債權 人於10日內補正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載有法定 代理人( 即足資識別何人為主任委員) 之文件,債權人已於 101 年12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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