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乙○○
賈克榮
丙○○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設台中市○○○路九十九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台中市○○路○段九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縣警察局
謝俊雄 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林勤純 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茲引 用之。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乙○○等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免訴及自訴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年度自更字第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免訴及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七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桂 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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