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23號
PCDM,102,訴,123,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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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
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子瓊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凌晨2 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301 室,適逢警方在該 處進行搜索,其因另案遭通緝,為規避刑責及隱瞞通緝犯身 分,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 時17分許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自強派出所內接受警員詢問時,冒用胞姊「曾子瑀」之身 分應詢,並在警員所製作之如附表所示文件欄位上偽造「曾 子瑀」之簽名及指印,足生損害於「曾子瑀」本人及司法警 察機關調查刑事犯罪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案件依第8 條 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1 年1 月18日凌晨2 時3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號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盤查 時,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向警員佯稱自己係「曾子瑀曾子瓊姊姊),並偽簽「曾子瑀」之姓名及署押於同日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警詢筆錄、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 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權利告知書、同日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 友通知書、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指紋卡片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日檢察官訊 問筆錄,足以生損害於曾子瑀之事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 第1 項偽造署押罪嫌,而以101 年度偵字第501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於101 年11月28日繫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現由



該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60 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該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起訴書與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 犯罪事實相同,雖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論罪法條未敘 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然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論 及,應認就此部分已提起公訴。是本案與該案屬同一案件, 而本案繫屬在後(102 年1 月1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 戳可查(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3 號卷第1 頁)。從而公 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曾子瑀」署押│
│ │ │ │及指紋數量 │
├──┼────────┼─────────┼─────────┤
│ 1 │調查筆錄 │1、應告知事項受詢 │簽名3枚、指印3枚 │
│ │ │ 問人欄 │ │
│ │ │2、有無告知權利受 │ │
│ │ │ 詢問人欄 │ │
│ │ │3、受詢問人欄 │ │
├──┼────────┼─────────┼─────────┤
│ 2 │同意搜索證明書 │同意人欄、立同意書│簽名2枚、指印2枚 │
│ │ │人欄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執行之依據受搜 │簽名3枚、指印3枚 │
│ │中壢分局扣押筆錄│ 索人欄 │ │




│ │ │2、結果受執行人簽 │ │
│ │ │ 名捺印欄 │ │
│ │ │3、受執行人欄 │ │
├──┼────────┼─────────┼─────────┤
│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有人/持有人/保管│簽名2枚、指印2枚 │
│ │中壢分局扣押物品│人欄 │ │
│ │目錄表 │ │ │
├──┼────────┼─────────┼─────────┤
│ 5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簽名1枚、指印1枚 │
│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 │ │
│ │所執行拘提逮捕告│ │ │
│ │知本人通知書 │ │ │
├──┼────────┼─────────┼─────────┤
│ 6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簽名1枚、指印1枚 │
│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 │ │
│ │所執行拘提逮捕告│ │ │
│ │知親友通知書 │ │ │
├──┼────────┼─────────┼─────────┤
│ 7 │指紋卡片 │「曾子瑀」之右拇指│指印20枚 │
│ │ │、右食指、右中指、│ │
│ │ │右環指、右小指、左│ │
│ │ │拇指、左食指、左中│ │
│ │ │指、左環指、左小指│ │
│ │ │、左四指平面印、左│ │
│ │ │拇指、右拇指、右拇│ │
│ │ │指平面印指印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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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