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4號
PCDM,102,聲,74,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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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漫畫書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9059 號被告甲○○犯妨害風 化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期滿。 扣案之物(如100 年度保字第6462號)屬刑法第235 條第3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同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
二、按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其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 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3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同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業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10 0 年11月2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29059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12月23日以100 年度上 職議字第17432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 101 年12月22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 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扣案之漫畫 書1 本,為猥褻之物品,並為本件被告販售供人觀覽所用, 亦據其供陳在案,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須依法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第40 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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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