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恩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恩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恩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 並已於民國99年6 月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2 年 1 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