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5號
PCDM,102,聲,195,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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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裕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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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