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仁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仁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規 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①前於100 年間,因竊盜及收受 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 月、3 月、4 月、拘役50日,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再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簡字第8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 各案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35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③又於101 年間,因竊 盜及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7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罰金新臺幣5,000 元,上開①至③各案所處有 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2 年6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5 月31日(其後另接續執行拘役 50日及罰金5,000 元易服勞役5 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 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