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851號
TPEV,106,北小,1851,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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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5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RIA ANITA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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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