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5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RIA ANITA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