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864號
PCDM,101,附民,864,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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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蒲盛松
被   告 宋子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簡上字第685 號竊盜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685 號竊盜案件, 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規定審理 後辯論終結,茲原告於該案經合法通知後,遲至當日本院辯 論終結後始行到庭而表明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該案本院101 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及同日告訴人之訊問筆 錄在卷可佐;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既係在該案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所為,自屬於法有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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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