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400號
PCDM,101,交易,1400,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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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5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霖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晚間10時 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自新北市中和 區永貞路往中安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239 巷口附近時 ,本應注意路邊起駛迴轉,應禮讓往來車輛先行,竟疏未注 意及此,在上開巷口欲迴轉永貞路往中和路方向行駛時,撞 擊超越中心分向線違規連續超車由告訴人蔡鴻偉所騎乘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致蔡鴻偉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 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本件被告陳彥霖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蔡鴻偉已與被告成立民 事調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2 年1 月4 日 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是依前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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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