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祥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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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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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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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翊捷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9月10日 │182,799元 │AB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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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魏平章 │彰化第十信用合│101年9月10日 │30,250元 │AH0000000 │ │
│ │ │作社和美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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