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號
CHDV,102,除,6,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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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文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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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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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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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霈金屬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7月31日 │67,966元 │AZ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葉 │行和美分行 │ │ │ │ │
│ │秀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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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