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以上原告與被告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原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