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1號
CHDV,102,訴,61,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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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以上原告與被告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原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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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