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號
CHDV,102,補,25,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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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謝永順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銓勝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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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