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謝永順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銓勝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