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號
CHDV,102,補,2,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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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何忠圳
      何忠山
      何證松
      林何素美
      何素花
前列五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31,2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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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