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號
CHDV,102,補,10,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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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木忠
      林木為
      林木籐
      林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芬蘭等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20,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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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