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號
CHDV,102,補,10,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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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木忠
      林木為
      林木籐
      林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具狀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福興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第31地號土地
  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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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