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號
CHDV,102,法,1,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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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湯振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十二、二十九條准予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捐助章程 第第七、十二、二十九條修正,其修正條文對照如附表修正 條文欄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民法第60條第2 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 甚明。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62條 後段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本件聲請人為明道學校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聲請准予修正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 、十二、二十九條准予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經 核於法尚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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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