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2年度,2號
CHDV,102,家救,2,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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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2號
原   告 梁啟墨
兼法定代理 梁琬菁

代 理 人 鄭景堯
被   告 鄭嘉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且 依其訴狀所載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 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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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