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相
對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GRANDMAX INDUSTRIES LTD.、FORTUNE
FOOTWEAR CO.,LTD.、GRANDMAX PLASTICS CO.,LTD.、HONG
KONG GLORYMAX HOLDING LIMITED、BALANCE ENTERPRISE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及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
。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為公司
,請提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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